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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信息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4 14:56:26 浏览次数:538

闽建筑函〔2020〕49号

各有关单位:

  省厅于2019年根据住建部新修订的项目数据标准对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下称“项目监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2019年7月1日之后开工的工程项目按照新修订的数据标准采集信息,其中增加了竣工验收信息数据表(详见附件1)。2019年7月1日之前开工且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完成竣工验收登记的工程项目,因为执行原先的项目数据标准,在项目监管系统中无法填报竣工验收信息或无法推送已填报的竣工验收信息。为切实落实“六保”任务,着力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就此类项目的竣工验收信息的补充完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7月1日之前在项目监管系统完成竣工验收登记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施工总包单位牵头,于2020年8月1日至9月30日登录业绩补录系统完善竣工验收信息。

  (一)业绩补录系统部署在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系统上。

  (二)明确工程项目的具体特征指标,列明工程总承包(如有)、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信息。

  (三)上传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以及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如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2)扫描件,不得弄虚作假。竣工验收信息报送前,施工总包单位应当会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如有)认真核对,并对竣工验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无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四)竣工验收信息中的审核部门为监理单位,需写明监理单位的具体信息审核人并在系统中登记。此类竣工验收信息数据等级为D级。

  (五)竣工验收信息由填报单位在业绩补录系统中确认报送,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示五个工作日后自行生效,与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和承诺函一并对外公开。

  二、2020年7月1日(含当日)之后,所有在项目监管系统办理竣工验收登记的工程项目,均由项目监管系统自2020年8月1日起将竣工验收信息推送至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公开。办理竣工验收登记时,各参建单位应当认真核对登记的竣工验收信息。

  三、竣工验收信息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后,不得申请退回或修改。竣工验收信息符合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要求的,按规定予以推送。

  四、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需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后,由项目监管系统按规定推送到省部平台。各设区市(含平潭)工程项目审批平台竣工验收备案功能正式启用后,由各设区市(含平潭)工程项目审批平台将竣工验收备案信息自动推送到省数据汇聚平台,再由省厅数据中心推送到省部平台。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填报情况进行抽查。一经发现存在虚假信息的,应当予以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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